国家发改委近日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。铁道部表示将积极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,认真审视有关制度,尽快完善。(7月6日《法制日报》)由此,引发了舆论关于收取火车退票费是否合理的争议。
收取退票费合理合法 刘敏
我认为,收取火车退票费合理合法。
其实,铁路退票收取手续费,并不是铁路部门随心所欲的自行主张,而是依照我国现行的《铁路法》制定的。换言之,收取退票手续费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的。
纵观我国铁路、民航、公路运输等交通运输行业,旅客退票时收取手续费其实是大众都知道的规则,也就是说收取手续费并不是铁路部门的“专利”。那么,其他行业可以收取退票手续费,铁路行业为什么就不能收取退票手续费呢?
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,铁路运输具有安全、快捷、方便、便宜、舒适的特点。正因为如此,乘坐火车就成为百姓日常出门远行首选的交通工具。但是,从铁路的现状看,铁路的运能与运量的矛盾突出,尽管铁道部近几年加大投入,把建新线、修复线作为重点工作来抓,但对日益增大的运量来说,铁路运输能力还是远远不能满足大众的需求。
收取法定的退票手续费,可以弥补退票给铁路运能造成的浪费。
收取法定的退票手续费,还可以有效地打击票贩子。每年春节,票贩子的猖獗让旅客深受其害,而且也让铁路的形象大打折扣。所以,打击票贩子成了铁路人和旅客的共同呼声。收取法定的退票手续费,加大票贩子的投机风险,有利于遏制炒票活动。
在铁路运能不足的大前提下,收取退票手续费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,这其实是有助于维护全体旅客利益的。
收取退票费依据不足 王琳
铁路运输企业的退票费当然是“依法”,只不过,他们依的是作为婆婆的铁道部所制定的“部门法”——《铁路法》。按照《铁路法》,“国家铁路的旅客、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。”有此授权,铁道部再在《铁路运价规则》中将退票费明确列为铁路客运杂费,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。退票费遂“有法可依”了。
但是,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退票费的收费标准,并不表示铁道部就可以站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角度来单方划定标准。退票费和火车票价一样,均具有公共性,涉及的利益群体除铁路运输企业之外,更包括了数以千万计的旅客。
媒体注意到了《铁路法》“顶牛”《合同法》的法律冲突,事实上,《铁路法》也“顶牛”了《价格法》。依《价格法》第23条的规定,“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、公益性服务价格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……论证其必要性、可行性。”因此,于国家发改委的“建议”之外,物价部门其实是可以有所作为的。事实上,早在2003年1月6日,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就出台了《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》,其中明确写道: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,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;在最高不得超过20%的前提下,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,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。由此,可以说,收取火车退票费依据不足。
铁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化是个老问题,这方面的改革一直在推进,铁道部是国务院的部门,而不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婆婆。所以,铁道部,请履行你作为行政部门——而不是企业组织——的职责,配合或至少是不干涉行政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类执法。在受委托起草与铁路有关的法案或法规时,更应该从中立的角度来调和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关系。而不是偏袒下属的铁路运输企业。(据7月9日《东方早报》)